2008年9月1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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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窃取电子邮件数千封 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袁玉敏 陆虹

  利用老东家的网络管理漏洞,多次侵入电子邮件服务器,非法下载数千封电子邮件。目前,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对“黑客”贺某、王某、俞某审查起诉。2008年3月,贺某等3人先后从宁波某软件公司跳槽,马上又一起受聘于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从事业务推销。其实,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内容相似,客户群也基本相同。为缩短积累客户资源的时间,尽快在新公司有所建树,他们打起老东家的主意。
    他们知道,老东家的职工工作邮箱都是以姓名的第一个拼音加相同后缀作为用户名,如果初始密码没有修改的话,就很容易进入这些邮箱。一试,他们发现有八九个邮箱可以进入。俞某曾做过网络管理员,他想到了给邮箱设置转发功能的办法。就这样,许多发送到被他们做过手脚的邮箱内的邮件,都会被自动转发到俞某等3人的邮箱内。
    几个月下来,他们下载了三千余封电子邮件,从中发现了不少他们想要的客户资料。但是,他们向这些客户推销新业务结果都未成功。5月15日,他们的老东家通过查阅电子邮件服务器日志记录,发现有人偷看公司的邮件,于是向警方报案。

  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通信自由是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公民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私自开拆他人信件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而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随着社会的发展,信件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办案检察官说,电子邮件可以看作是公民信件的电子化形式。对该罪名来说,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